关于印发《辅助器具流动服务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日期:2013-06-26
- 来源: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

辅助器具流动服务车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推动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向基层延伸,使生活在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残疾人更加便利地得到辅助器具服务,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国残联组织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流动服务车项目”。为加强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残疾人辅助器具流动服务车(以下简称服务车)的流动服务作用,确保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残疾人辅助器具流动服务车项目”配置的服务车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省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车进行统筹管理,指导本地区结合项目任务和当地残疾人实际需求,组织开展辅助器具流动服务。
第三条 项目确定的服务车配置单位负责服务车及所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服务车实行专人管理,由配车单位分管领导调度。确定专人驾驶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车辆及车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条 随车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证书,原则上应为车辆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确需聘请的外单位技术人员,需在县级以上相应的医疗、康复或辅具服务机构中执业。
第六条 服务车专项用于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流动服务,如筛查、辅助器具适配、回访维修、使用指导、知识宣传等,不得随意扩大和变更使用范围。
第七条 服务车内配置开展听力、视力、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常用的设备工具。服务车车体两侧标明“中国残联辅助器具流动服务车”字样,不得擅自更改车上标志和文字,车辆悬挂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照。
第八条 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车载设备的登记、入账和管理。
第九条 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应熟悉车载设备的操作规程,按照《中国残联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车车载设备安全使用手册》要求,严格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因违规操作造成事故、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条 落实车辆运行的经费保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对服务车项目予以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 建立流动服务登记档案,包括出车时间、公里数、工作人员、服务内容、服务情况、设备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 用车单位及时对服务车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报送省级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省级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分别于每年的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向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车半年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对服务车项目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车载设备不得随意拆卸,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服务车严禁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