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

辅具政策

省残联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规〔2021〕1号)

各设区市、县(市)残联、财政局:

为完善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和《江苏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等有关要求,省残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5月6日


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江苏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完善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更好的满足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能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防止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特别生产或通用产品(包括器具、设备、工具、技术和软件等)。

第三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是指对残疾人辅助器具进行需求筛查和评估,购买、租赁、个性化改造、维修,展示和体验,使用指导,验收回访,创新研发等服务。

第四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应当遵循满足重点保障残疾人群基本型辅具配置需求、兼顾其他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需要的原则,着力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便捷化的辅助器具服务。

第五条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安排的可用于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项目的经费。

第二章补贴资金使用范围、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购买补贴:用于补贴残疾人购买辅助器具产品的支出。

(二)服务补贴:用于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筛查和评估,辅助器具租赁,辅助器具个性化改造,辅助器具维修,辅助器具调试、安装、使用指导和适应性训练,辅助器具服务评估验收等产生的支出。

第七条补贴对象:

(一)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对象。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对象为江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未领证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

1.低保家庭残疾人;

2.低收入家庭残疾人;

3.就业年龄段无业无固定收入残疾人;

4.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少年(持残疾人证或经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或县(区、市)级以上残疾评定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评估有辅具需求);

5.16周岁以上在校残疾学生。

因工伤、交通事故等原因致残的残疾人,享受保险等赔付中包括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不得同时享受辅助器具购买补贴。

(二)服务补贴对象。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其中,对享受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的对象,必须安排完成配置必需的服

务事项。

第八条 补贴标准:

(一)残疾人购买辅具补贴标准。《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标准》按照满足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的原则制定,详见附件2。

1.符合购买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在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原则上只能享受一个种类的补贴,存在多重残疾的,各地可按实际适当增加该残疾人享受的购买补贴种类。

2.各设区市、县(市)根据当地财政保障水平,可适当放宽补贴对象条件,提高补贴标准。

(二)服务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其中,对享受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的对象配置辅助器具过程中所必需的相关服务,通用型辅助器具的服务补贴标准不高于购买补贴标准的15%,特殊型辅助器具的服务补贴标准不高于购买补贴标准的40%。

第三章补贴申请、审批和结算

第九条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分为通用型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和特殊型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两种,采取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十条通用型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审批和结算流程为:

(一)申请。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在线填写《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表》(附件3)提出申请,或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直接向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并可直接申请《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印发,以下简称《购买补贴产品目录》)内对应残疾类别的辅助器具。

(二)初审。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复审。户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申请材料和补贴规定予以审批。

(四)购买及补贴。残疾人按照审批通过的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标准和种类,在户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按购买助残服务方式确定的服务机构或网上服务平台选购《购买补贴产品目录》内对应的辅助器具,由供应商按供货协议发货,到货后确认、适配等服务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委托专业机构完成。所选辅助器具价格等于和低于其获批的购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超出补贴标准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五)验收回访。户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或受其委托的专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组织对配置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回访。

(六)结算。按相关协议、服务资料、验收结果和有关单据,各地残疾人联合会与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机构结算相应补贴。

第十一条特殊型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审批和结算流

程为:

(一)申请。残疾人或监护人在线填写《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表》(附件3)提出申请,或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直接向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申请)。

(二)初审。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需求评估和提出配置方案。残疾人可自行选定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按购买助残服务方式确定的专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接受辅助器具需求评估。确需在省内异地专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进行辅助器具需求评估的残疾人,在申请服务时应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转介到省内异地专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接受辅助器具需求评估服务。专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根据申请购买补贴残疾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辅助器具需求评估,并提出相应的辅助器具配置方案。

(四)审批。户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材料和专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提出的辅助器具配置方案进行审批。

(五)购买及补贴。残疾人按照审批通过的购买补贴标准和辅助器具配置方案,在户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按购买助残服务方式确定的服务机构或网上服务平台选购《购买补贴产品目录》内对应的辅助器具,由供应商按供货协议发货,到货后确认、适配等服务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或委托专业机构完成。所选辅助器具价格等于和低于其获批的购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超出补贴标准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六)验收回访。户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或受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专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组织对配置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回访。

(七)结算。按相关协议、服务资料、验收结果和有关单据,各地残疾人联合会与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机构结算相应补贴。

第十二条为保障残疾人得到高效便捷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本办法对购买补贴审批流程的时间进行了限定,详见附件4。对有紧急辅助器具适配需要的残疾人,各地残联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辅具租赁服务。

第十三条辅助器具租赁、个性化改造、维修、调试、安装、使用指导和适应性训练、辅助器具服务评估验收等服务补贴事项,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申请、审批和结算要求。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据《购买补贴产品目录》组织辅助器具采购、供应和服务工作。《购买补贴产品目录》不能满足需求的,或购买目录内产品价格低于《购买补贴产品目录》价格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可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并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辅助器具服务特殊事项,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可结合实际按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对不享受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的其他残疾人,可按《购买补贴产品目录》内的价格自行购买辅助器具,各地残疾人联合会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六条对需依靠专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提供辅具适配的事项,各地残疾人联合会应通过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方式委托实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对必要的辅助器具展示和体验、创新研发等支出提供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辅助器具补贴资金。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省残联2018年11月8日印发的《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苏残发〔2018〕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未同时享受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补偿的承诺

   2.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标准

   3.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表

   4.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审批、结算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