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

辅具政策

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残联字〔2020〕64号)

各设区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江西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建立我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保障制度,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江西省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12月11日


江西省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江西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保障制度,做好我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提高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覆盖面,满足残疾人个性化辅具需求,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由实物发放转化为货币化补贴方式。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特别生产的或一般有效的,防止、补偿、减轻、抵销残障的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

第四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自愿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制度规范,以普通型、大众化辅助器具为主,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补贴对象,是指具有江西省户籍或江西省有效居住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县及县以上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的0-6岁(不满7周岁,下同)残疾儿童。

第三章 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

第六条 省级制定《江西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以下简称《补贴目录》,见附件1),明确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品种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七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应依据《补贴目录》,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进行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时对《补贴目录》提高补贴标准。

第八条 《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实际购买单项价格在600元(含)以内的,实际购买价格高于相对应辅具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低于相对应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购买价格的100%给予补贴。

实际购买单项价格高于600元的,分两档比例给予补贴:对于0-6岁残疾儿童、7-18岁残疾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未入学)、残疾学生、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和享受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救助的贫困残疾人等重点补贴对象(以下简称“重点补贴对象”),其购买的辅具价格高于相对应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低于相对应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购买价格的100%给予补贴;其他残疾人购买辅具价格高于相对应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低于相对应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购买价格的80%给予补贴。

第九条 对于有不同种类辅具需求的,多重残疾人申请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种类不得超过3种,其他类别残疾人不得超过2种。同种类辅具申请数量除以下情形外,不得超过1件:

(一)0-6岁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应双耳适配助听器的,可一次性申请左右耳各1台助听器,按2件计;

(二)两肢残缺的残疾人经评估应适配相应辅具的,可一次性申请2具假肢,按2件计;

(三)装配矫形器的残疾人经评估应适配的,可一次性申请左右2具矫形器,按2件计。

使用期限内不能重复申请同一种类辅助器具。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流程

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一)残疾人户口本或有效居住证。在居住证发放地申请的,提供当地居住证。

(二)残疾人证原件或者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评残机构开具诊断证明的规范表述、格式、印章等要求。

(三)重点补贴对象应提供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习等证件或证明材料。

(四)委托他人申请补贴的,应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和审批流程:

残疾人(或代办人)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填写《江西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表》(附件2),经街道(乡镇)残联初审,市、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评估,由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残疾儿童及残疾人自主选择购买辅助器具,并按补贴标准享受相应的补贴。

第十二条 各地可创新优化申请和审批流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辅具需求服务”的模式,充分发挥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优势,进一步提高辅具需求采集评估效率。鼓励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探索建立“互联网+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第五章 机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实行省、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一)省残联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出台全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文件;负责督查指导市、县(市、区)规范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负责全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政策宣传与推广。

(二)各设区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实施办法;负责督查指导县级残联规范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负责选定市级定点(协议)服务机构,对评估、适配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政策宣传与推广。

(三)县(市、区)残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设区市的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负责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批与报销结算;负责选定县级定点(协议)服务机构,对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本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政策宣传与推广;负责相关数据录入与统计;做好辅助器具服务入户核查,掌握所购买辅具适配服务和使用信息。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应当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各地采取政府采购或准入制等方式选定本地残疾人辅助器具定点(协议)服务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可为定点(协议)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十五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定点(协议)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法人组织;

(二)具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或服务的场地设施;

(三)配备相关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包括对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评估适配、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跟踪回访及保修服务等。

第十七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职责:

(一)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跟踪回访及保修服务等服务;

(二)接受残联的业务指导与服务评估。残疾人购买辅助器具后,定点(协议)服务机构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区)残联报送购买付费和配送交接凭证;

(三)执行《补贴目录》价格,做好其他相关服务;

(四)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和流程,为残疾人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六章 资金保障与监管

第十八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由各县(市、区)统筹中央、省、市、县(市、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在使用期限内的辅助器具不得出售、出租或有偿转让,一经发现,服务对象3年内不能享受辅具补贴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资金并在3年内不能享受辅具补贴优惠政策。提供虚假评估报告以及参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取消其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联会同民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补贴标准与之前执行标准有差异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江西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

   2.江西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