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

辅具政策

关于印发《河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残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保障制度,省残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河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12月1日


河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管理办法》《河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河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保障制度,全面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特殊制作或一般可得到的,有助于残疾人参与性,对身体功能(结构)和活动起保护、支撑、训练、测量或替代作用,防止损伤、活动受限或参与限制的产品、器械、仪器、设备和软件等。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是指对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评估适配、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跟踪回访及保修服务等。

第三条为扩大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覆盖面,满足残疾人个性化辅具需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采取货币与实物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自愿原则,以“保基本、广覆盖、制度化”为基本原则,以普通型、大众化辅助器具为主,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

第二章补贴对象

第五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具适配补贴对象为河南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7岁(含7岁)以上残疾人。

重点补贴对象:低保、特困供养家庭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在校残疾学生等。

第三章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

第六条省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河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指导目录》,明确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品种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七条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应依据《河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指导目录》,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行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河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指导目录》的基础上增加补贴产品的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制定本地区的补贴目录。

第八条《河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指导目录》内的辅助器具,实际购买单项价格在600元(含)以内的,以购买价格和补贴限价金额两者中低者作为补贴上限。

实际购买价格高于600元的,分两档比例给予补贴:重点补贴对象以购买价格和补贴限价金额两者中低者作为补贴上限;其他残疾人,按不超过600元给予补贴。

各市县在补贴上限范围内,结合财力状况和实际需要研究确定财政补贴标准。

第九条对于有不同种类辅助器具需求的,多重残疾人申请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种类不得超过3种,其他类别残疾人不得超过2种。同种类辅助器具申请数量除以下情形外,不得超过1件:

(一)两肢残缺的残疾人经评估应适配相应辅助器具的,可一次性申请2具假肢;

(二)装配矫形器的残疾人经评估应适配的,可一次性申请左右2具矫形器。

使用期限内不能重复申请同一种类辅助器具。已满使用年限的,可恢复申请资格。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流程

第十条申请材料:

(一)残疾人证原件;

(二)重点补贴对象应提供低保、特困供养家庭、在校学习等证件或证明材料;

(三)委托他人申请补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残疾人(或委托人)持残疾人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或县(市、区)残联确定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表》。

(二)审核、评估。乡镇(街道)或县(市、区)残联确定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申请人是否符合补贴资格等进行初步审查。须经评估准予补贴的辅助器具,应由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三)审批。县(市、区)残联对补贴申请进行核准,于15个工作日内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批。

(四)适配补贴。审批通过后,残疾人可到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进行适配,享受适配补贴。

第十二条残疾人(或委托人)、辅助适配服务机构,依照县(市、区)残联的结算制度,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各地可创新优化申请和审批流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互联网+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实行省、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一)省残联会同省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全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负责督查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指导规范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负责辅助器具产品的展示、体验和宣传等。

(二)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负责督查指导县级残联规范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负责对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宣传。

(三)各县(市、区)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负责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批与结算;负责对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宣传;负责相关数据录入与统计;做好辅助器具服务入户核查,掌握所购买辅具适配服务和使用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残联应当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已有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的进一步完善其各项职能,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结合本地实际,可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十六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法人组织;

(二)具备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评估或服务的场地设施;

(三)配备相关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职责:

(一)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评估适配、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跟踪回访及保修等服务;

(二)接受残联及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服务评估;

(三)执行《河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指导目录》价格,做好其他相关服务;

(四)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和流程,为残疾人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六章资金保障与监管

第十八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由各县(市、区)统筹上级和本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服务对象在使用期限内的辅助器具不得出售、出租或有偿转让,如发生出售、出租或有偿转让的,3年内不能享受辅具补贴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资金并在3年内不能享受辅具补贴优惠政策。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提供虚假评估报告以及参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残联会同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残疾儿童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参照本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执行。已纳入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辅助器具,不适用本办法;工伤及交通事故致残,社会保险已赔付辅助器具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河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表

   2. 河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指导目录